《关于鼓励和支持荔波工业园区发展的意见》
| 招商动态 |2017-03-20
《关于鼓励和支持荔波工业园区发展的意见》
为推进荔波工业园区加速发展,鼓励投资者进入工业园区创业。根据省州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我县实际,特提出鼓励和支持荔波工业园区发展的意见。
一、工业园区准入
投资规模: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;投资强度:每亩投资50万元以上;投资效益:年税收3万元/亩以上;投资项目: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及环保要求的工业企业。
二、供地用地政策
荔波工业园区企业用地以租赁或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地。
1.以租赁方式用地的,所缴土地租金县级所得部分全额奖励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。
2.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使用权的,土地成交额超出土地成本价部分和县级所得部分全额奖补企业,用于支持企业发展。所缴纳的土地成本价,县级财政分三年等额奖励给企业,用于扩大再生产,即:第一年50%,第二年30%,第三年20%。
三、 税收规费政策
1.园区企业纳税按《中共贵州省委、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工作进一步扩大开放的意见》(黔党发18号)的规定执行,即:企业投产之日起3年内,企业缴纳的省级以下税收地方财政留存增量部分,由县财政全额补助给企业;项目投产3年以上、5年以内的,以减半方式给予扶持,用于支持企业发展。
2.园区企业投产3年内,县级收取的行政规费全免。
3.荔波县外有关优惠政策,荔波工业园区参照执行。
四、 协调服务承诺
1.手续代办。园区项目有关审批手续由工业园区管委会明确专人代办,限期办妥。
2.全程服务。园区项目签约之日起,明确一名县级领导牵头,成立专门工作班子,对项目建设营运提供全程跟踪协调服务。
3.检查准入。园区实行封闭式管理,未经园区管委会批准,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进入园区对企业进行检查、收费。
五、其他奖励政策
1.园区项目引资人的奖励按《荔波县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》(荔委20号)执行。
2.园区电价按贵州省物价局颁布的有效期电价标准执行,用水按2元/吨标准执行。
3.凡入驻园区投资者,其业主、工人及其子女户口可免费迁入荔波县内任何村镇落户,并提供每户200平方米宅基地建房,在子女入学、就业、就医、参军等方面与荔波县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。